为持续推进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规范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强化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社会监督和警示教育作用,根据《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2020年5月,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日常检查中发现医院存在无指征过度检查的违规行为,区医保中心按照协议相关规定,追回医疗机构违规金额112元,处以违约金112元,并要求医院对违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二、2020年7月,省市联动专项巡察组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医院延伸检查中发现医院存在药械购销存不符、无指征过度检查、无医嘱记费、超限制条件支付、操作与记费不符、不合理用药、无记录记费等违规行为,区医保中心按照协议相关规定,追回医疗机构违规金额297423.01元,处以违约金366642.63元,并要求医院对违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三、2020年7月,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蔡金镇卫生院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医院存在购销存不符、多记费、无指征过度检查的违规行为,区医保中心按照协议相关规定,追回医疗机构违规金额3637.98元,处以违约金8755.26元,并要求医院对违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四、2020年7月,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五通桥川康医院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医院存在购销存不符、无指征过度用药的违规行为,区医保中心按照协议相关规定,追回医疗机构违规金额13535.13元,处以违约金26683.09元,并要求医院对违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五、2020年7月,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镇卫生院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医院存在购销存不符、多记费、无指征过度检查、无指征用药的违规行为,区医保中心按照协议相关规定,追回医疗机构违规金额2659.36元,处以违约金5504.34元,并要求医院对违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六、2020年7月,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金山镇辉山卫生院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医院存在购销存不符、无指征过度检查、无报告记费、多记费的违规行为,区医保中心按照协议相关规定,追回医疗机构违规金额1723.81元,处以违约金5975.87元,并要求医院对违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七、2020年7月,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金山镇中心卫生院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医院存在购销存不符、无指征过度检查的违规行为,区医保中心按照协议相关规定,追回医疗机构违规金额12585.01元,处以违约金16761.09元,并要求医院对违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八、2020年7月,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精神病医院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医院存在购销存不符、对码错误的违规行为,区医保中心按照协议相关规定,追回医疗机构违规金额84150.21元,处以违约金87234.21元,并要求医院对违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九、2020年7月,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医院存在无指征过度检查、多记费的违规行为,区医保中心按照协议相关规定,追回医疗机构违规金额584.8元,处以违约金1388元,并要求医院对违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十、2020年7月,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粟镇桥沟卫生院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医院存在购销存不符、无指征过度检查、无记录记费的违规行为,区医保中心按照协议相关规定,追回医疗机构违规金额592.3元,处以违约金1056.7元,并要求医院对违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十一、2020年7月,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中医医院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医院存在购销存不符、无指征过度检查、无报告单记费、记费与操作不符、多记费、无记录记费、不合理用药、无医嘱记费、重复记费等违规行为,区医保中心按照协议相关规定,追回医疗机构违规金额106266.43元,处以违约金127353.23元,并要求医院对违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十二、2020年7月,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卫生院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医院存在购销存不符、对码错误、多记费、无指征过度检查、对码错误的违规行为,区医保中心按照协议相关规定,追回医疗机构违规金额93867.57元,处以违约金182026.65元,并要求医院对违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十三、2020年7月,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中心卫生院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医院存在购销存不符、无指征过度检查的违规行为,区医保中心按照协议相关规定,追回医疗机构违规金额205.64元,处以违约金519.98元,并要求医院对违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十四、2020年7月,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新云卫生院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医院存在购销存不符、多记费、无指征过度检查的违规行为,区医保中心按照协议相关规定,追回医疗机构违规金额4747.43元,处以违约金6001.87元,并要求医院对违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十五、2020年7月,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五通桥济安医院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医院存在购销存不符、无指征过度检查的违规行为,区医保中心按照协议相关规定,追回医疗机构违规金额12807.03元,处以违约金22581.13元,并要求医院对违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十六、2020年7月,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五通桥亚西医院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医院存在购销存不符、对码错误的违规行为,区医保中心按照协议相关规定,追回医疗机构违规金额42360元,处以违约金42360元,并要求医院对违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十七、2020年7月,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杨柳卫生院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医院存在购销存不符、无指征过度检查、无医嘱记费的违规行为,区医保中心按照协议相关规定,追回医疗机构违规金额1944.88元,处以违约金3855.34元,并要求医院对违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十八、2020年7月,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医院存在购销存不符、对码错误的违规行为,区医保中心按照协议相关规定,追回医疗机构违规金额86896.13元,处以违约金89133.41元,并要求医院对违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十九、2020年7月,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五通桥中医医院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医院存在购销存不符、分解记费、多记费、无指征过度检查、无报告记费、无医嘱记费等违规行为,区医保中心按照协议相关规定,追回医疗机构违规金额59537.78元,处以违约金110241.06元,并要求医院对违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二十、2020年7月,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妇幼保健院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医院存在药械购销存不符的违规行为,区医保中心按照协议相关规定,追回医疗机构违规金额3549.63元,处以违约金6462.85元,并要求医院对违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二十一、2020年7月,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粟镇卫生院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医院存在药械购销存不符的违规行为,区医保中心按照协议相关规定,追回医疗机构违规金额5869.5元,处以违约金17119.56元,并要求医院对违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二十二、2020年8月,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精神病医院审计移交线索的核查中发现医院存在病人住院天数计费管理不规范的违规行为,区医保中心按照协议相关规定,追回医疗机构违规金额171585.43元,处以违约金171585.43元,并要求医院对违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二十三、2020年10月,市医保抽查复查组在对乐山五通桥川康医院现场检查中发现医院存在无指征检查、超说明书用药、多记费、诊断与用药不符等违规行为,区医保中心按照协议相关规定,追回医疗机构违规金额2673.9元,处以违约金8021.7元,并要求医院对违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二十四、2020年10月,市医保抽查复查组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中医医院现场检查中发现医院存在无指征检查、无指征治疗、报告单项目与记费不符、医嘱与记费不符、无记录记费等违规行为,区医保中心按照协议相关规定,追回医疗机构违规金额9256.68元,处以违约金27770.04元,并要求医院对违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乐山市五通桥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0日